根據英國“1989年兒童法”,“1999年保護兒童法”及“2000年護理標準法例”的規定,學生家長如非居於英國,而其子女在英國接受全日製教育(多於12周),必須聘用英國本地人士做為監護人,代其照顧學童。
舉例來說,如果讓在大學讀書的親戚作為學童的監護人便是違法的,而且,該學童也不可以在假期間到其親戚所住的大學宿舍房間居住。所有未滿18歲的學生,在英讀書必須要有監護人。
對於初次離開家人,遠赴英國繼續學業的中國學生來說,孤身上學會遇到各種困難和需求,不少學生因而產生的心理及情緒病而影響學業。監護人中心正是應這些需求而成立的,監護人中心是監護人家庭、學校、學生與家長之間的溝通橋梁。
根據申請學校的不同,我們可以為申請的學生在不同的地區推薦優秀監護人家庭,並進行定期考察。
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, 我們對以上條例擁有修改權, 更新權及最終解釋權。詳細信息請查看:英國監護服務 (School Guardians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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